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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在办理变更登记前需要取得审批机关审批文件以及批准证书?

2013-04-09
提问者: 管理员 | 普通会员
答:因下列情形办理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原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1)注册资本;

(2)公司类型;

(3)经营范围;

(4)营业期限;

(5)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

(6)外商投资的公司合并、分立;

(7)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地址变更;

(8)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不涉及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载明事项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情形以外,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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