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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应当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

2013-04-09
提问者: 管理员 | 普通会员
答: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其他备案事项还有股权出质、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清算组负责人及成员(公司解散时)、分公司设立或撤销等。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一般应先经外资审批机关批准,后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但公司名称、实收资本、不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地址变更、投资方名称变更、不涉及公司董事会架构的董事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于30日内到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审批机关不再另行下发批文,仅变更批准证书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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