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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办理工商登记时提交住所证明材料有何规定?

2013-04-08
提问者: 管理员 | 普通会员
答: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以自有房产作为企业住所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以租赁房屋作为住所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工业企业的住所必须是具备工业用途的房屋;服务业企业的住所一般应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如确需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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