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进口和销售管理制度(范文)
- 服务类别:食品经营许可
- 服务城市: 珠海
为掌握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确保进口食品可追溯性,加强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食品进口记录
(一)对于各批次的进口食品据需要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进口食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货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号、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号、名称及联系方式、贸易合同号、进口口岸、目的地、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或者官方授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编号、报检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
(二) 进口商需保存如下进口记录档案材料:贸易合同、境外付汇凭证、提单、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相关证书、报检单的复印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等文件副本,并由专人保管。
(三)记录的收集及保存
1. 进口部门的有关管理人员负责收集进口记录及单据,按进口合同编号顺序逐一归档,保证进口报检清关整套单证完整性。
2. 记录的保存实行专人、专柜保管,如需查阅,查阅人须在查阅前办理登记,查阅后要及时送还,并在有关记录上签字。进口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二条 进口食品销售记录
(一)销售记录的内容包括下列信息:销售日期、食品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生产日期及批号、购货人/单位、购货人/使用人地址及电话、出库单号、食品召回后处理方式。
(二) 销售单据的填写要求如下:
1. 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完整,详尽,不得用铅笔填写。
2. 填写及时,准确,不得提前或错后填写。
3. 不得随意撕毁或任意涂改,确实需要更改时,需在错处划一横线后,在其旁边重写,签上姓名,日期并盖章。
4. 签名(盖章)须填全名,不得只写姓氏,印章须清晰可辨。
(三)记录的收集及保存
1. 销售部门的有关管理人员负责收集销售记录及单据,一般每月收集一次,并与收发货台帐进行核对,不得有误。销售记录需保存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留底联、出库单等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自用食品的收货人还应当保存加工使用记录等资料。
2. 收集后的记录及单据要逐页核对,特别是关于产品去向及产品特征的项目。如有疑问须及时与有关文件货发货,运输凭证相核实,并将情况备注于备注项下,核对人签字后归档。
3. 记录的保存记录实行专人、专柜保管,如需查阅,查阅人须在查阅前办理登记,查阅后要及时送还,并在有关记录上签字。进口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三条 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
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应当包括涉及的进口食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召回或者销售对象投诉原因,自查分析、应急处理方式,后续改进措施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