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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一人(法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服务类别:其他文书参考
服务城市: 珠海
服务说明

广东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                                          ;

邮政编码: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八条  股东名称                                   ,

住所:                                                        ,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实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    年  月  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编制年终财务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决策会议;

(二)      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

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股东不得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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