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个体工商户变更
- 服务类别:合伙企业注册
- 服务城市: 全国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要求参见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第3项);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申请变更经营者的(仅限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且新经营者为其家庭成员的),提交新经营者的照片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变更组成形式的,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
注:变更登记核准后,持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换领新的营业执照(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