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公司冠省名称提交的材料
- 服务类别:企业名称核准
- 服务城市: 全国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投资者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1.因省政府批准设立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
2.因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重点鼓励扶持行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3.属满足“申请条件”第一条中第(一)、(二)项所列的新设立企业(指(一)实收资本或首期实收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二)实收资本或首期实收资本300万元以上的农、林、牧、渔类企业等),应当提交全体投资者按规定缴纳首期实收资本的承诺书。
注:新设分支机构申请名称中使用“广东”字样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