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 服务类别:企业名称核准
- 服务城市: 全国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投资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属名称变更预核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5、如有查重字号的,提交字号查重证明。
注:1、商事主体名称由四部份组成:商事主体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
业、组织形式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商事主体经营场所所在市和市
辖区名称;名称中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行业特点应当表述
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组织形式根据商事主体类型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
“中心”、“有限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字样。
2、此表为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新设和变更合用表,请在表头相应项上打
“√”。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
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
投资人签署,或者同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