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横琴新区最新优惠政策(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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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横琴新区已颁布优惠政策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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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性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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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策 |
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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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创新通关制度 |
按照“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实施分线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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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税收优惠 |
(1)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免税或保税: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或保税,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商业规定明确不予保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 (2)“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3)对横琴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4)减征企业所得税:在制定产业准入及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在横琴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暂由广东省政府按内地与港澳个人所得税负差额对港澳居民给予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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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支持七大产业发展 |
发展旅游休闲、商务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中医保健、科教研发和高技术等产业,上述七大产业可能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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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支持粤澳合作产业园发展 |
支持横琴中医药产业园内企业开展中医药创新研究,结合广东省药品监管能力,将药品监管机制改革的相关措施在广东省先行先试,授权广东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部分药品注册等事项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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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政策1:股权投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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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优惠的门槛 |
营业税优惠 |
企业所得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优惠 |
其他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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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首期实缴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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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当年所得形成个人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80%给予奖励,用于鼓励和支持其深造培训、购买自用住房等。 |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于横琴新区的企业或项目,除前述第四条优惠外,在项目退出时再按项目退出后形成的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给予额外奖励。对在横琴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且注册资本与募集资金均已到位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到位之日起,按实际租赁面积,连续3年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价的30%,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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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政策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G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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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出资无数额限制,但GP的首期实际出资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
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前两年免,后三年返还60%。 |
企业所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前两年免,后三年返还60%。 |
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当年所得形成个人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80%给予奖励,用于鼓励和支持其深造培训、购买自用住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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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政策3:商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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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创新点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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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 |
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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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址多照 |
在横琴新区的办公区域内,经横琴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出具住所使用证明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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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无须验资即可领取营业执照 |
商事登记不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收资本,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商事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实收资本栏加注“横琴新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不登记实收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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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
商事登记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不实行年检验照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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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实行公司秘书制度 |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公司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的管理,向社会公众披露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并接受政府行政部门查询公司相关情况。公司秘书制度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并向社会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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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政策4: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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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分类 |
具体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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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
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横琴新区设立的,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的区域内的企业履行投资或管理、服务等职能的法人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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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大企业总部 |
国内大型企业为对其在国内一定区域内投资或管理、服务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统一经营、投资、管理、研发、销售、结算等职能并在横琴新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核算资格的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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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型总部 |
尚未达到上述两类总部的认定标准,但是具有较高成长性,对横琴新区财税贡献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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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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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
(一)在横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或结算资格,在横琴缴纳税费等; (二)符合产业发展方向; (三)承诺认定开始的五年内在横琴不迁出,在横琴纳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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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总部 |
(一)符合商务部有关规定设立的从事投资的跨国公司可直接申请; (二)管理性地区总部:1.母公司资产不少于4亿美元;2.母公司在中国投资累计缴纳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2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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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大企业总部 |
(一)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25亿元人民币; (二)在全国或管理区域内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是跨国或跨省企业 (三)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在本区年纳税地方留成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剔除当年出口退税的地方财政负担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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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型总部 |
(一)年纳税地方留成50万元以上(剔除该企业当年出口退税的地方财政负担部分); (二)原则上没有占用横琴土地; (三)原则上没有区内公共资源和经营具体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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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 |
特别重大的总部企业项目,经区管委会批准,在认定条件和奖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