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服务全程电子化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规范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服务全程电子化工作,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珠海市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服务全程电子化活动。
第三条【全程电子化定义】 本办法所称全程电子化,是指申请人申请“一照一码”登记时,登录珠海市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系统(以下称珠海易注册),填写、上传相关申请信息,并提交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商事登记机关将申请人的申请信息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并予以公示的登记服务方式。
第四条【申请信息和申请材料】 本办法所称申请信息,是指申请人根据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申请商事登记所需材料清单及要求,通过珠海易注册填写、上传的电子信息。
本办法所称申请材料,是指申请人将前款电子信息打印并签字确认形成的纸质材料。
第五条【系统要求】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开发建设完善的珠海易注册,并向全社会开放,为申请人提供随时随地的申请服务,实现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和便利化。
珠海易注册应当具备服务指引、信息识别、信息合成、短信提示等服务功能。
第六条【身份信息共享】 公安、人社、人民银行、政务服务等部门应当与珠海易注册进行系统对接,以便商事登记机关对相关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和确认。
第七条【导办服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做好使用珠海易注册的指引和导办工作,为申请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八条【申办方式和事项】 申请人应当通过珠海易注册申请办理商事主体设立、变更、备案、注销及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商事登记业务事项。
第九条【申请信息填写和上传】 申请人应当根据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申请商事登记所需材料清单,依照珠海易注册操作提示,将所需全部材料填写、上传,形成申请信息。申请人应对所填写、上传申请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申请信息提交】 申请人对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即可确认提交。珠海易注册向申请人发送已收到申请信息的手机短信通知,并将该申请信息分派到相关商事登记机关。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提交】 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预核,并在一个工作日内预核完毕。预核通过的,珠海易注册向申请人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于15个工作日内打印自动生成的申请材料,签名确认,提交商事登记机关。逾期提交的,应通过珠海易注册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重新申请告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经预核不通过的,商事登记机关通过珠海易注册将申请退回申请人,并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在补正信息后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股东信息采集】 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或股东(投资人)变更登记,股东(投资人)属于自然人的,应当通过珠海易注册上传本人头像信息;属于非自然人的,应当通过珠海易注册上传主体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身份验证】 商事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通过珠海易注册对下列主体的身份证件信息或主体资格证件信息进行验证:
(一) 股东(投资人);
(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 董事、监事、经理、公司秘书;
(四) 委托代理人。
第十五条【记载】 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事登记机关通过珠海易注册将申请人申请的登记、备案信息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属于设立登记,一并生成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电子营业执照: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与珠海易注册中提交的申请信息一致的;
(二)身份验证通过的;
(三)自然人股东(投资人)已留存本人头像信息的。
第十六条【抽查】 商事登记机关发现申请人的申请信息、申请材料涉嫌虚假的,应当对申请信息、申请材料进行抽查,具体办法由商事登记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公示】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通过珠海易注册将商事登记簿和电子营业执照推送到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同时向申请人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已完成记载和公示。
第十八条【申请材料修正】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与申请信息不一致的,商事登记机关当场告知申请人修正申请材料,无法修正的,应当通过珠海易注册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电子营业执照】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记载的内容一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纸质营业执照申请】 申请人申请商事登记时,如需纸质营业执照的,应当通过珠海易注册向商事登记机关申领纸质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电子签名】 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服务全程电子化推行电子签名制度。商事主体的股东(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人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获取和使用电子签名。
第二十二条【信息保护】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保护商事主体股东(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头像信息和电子签名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使用或供他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 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交虚假申请信息、申请材料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电子档案】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全程电子化登记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整理为电子档案,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存储、管理和使用。
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系统维护】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加强珠海易注册的建设、维护,建立完备的备份系统,保障珠海易注册数据安全及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工作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关)应当为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服务全程电子化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人员、场所、设施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