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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事登记改革营业执照的具体问答

时间:2013-10-18   作者:珠海明日商务  【原创】       阅读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以下分别简称《若干规定》、《登记条例》),深圳市、珠海市在全面推进商事登记改革的同时,依照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的批复》(工商企字〔2013〕36号,以下简称《批复》),试行商事登记改革后的营业执照。这也是深圳、珠海商事登记改革试点的一大亮点,是商事登记改革成果的具体体现。

一、深圳、珠海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的意义。

一是体现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和宗旨。营业执照样式改革后,原则上只记载与商事主体资格相关的必要事项,不再记载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实收资本等,体现了企业登记注册从“审批许可”向“核准登记”的转变,以及“有限政府”的转变;也体现了改革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赋予商事主体更大信任的决心。

二是适应经济形势发展要求。据统计,目前使用的各类营业执照(登记证)达18种,种类繁多、记载事项设置不一、规格也不尽一致,且每类营业执照均对应特定的申请表格等,无论是对申请人还是企业登记机关,都造成不同程度的困扰,也增加了办事成本和行政成本。精简营业执照种类,统一规范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是新形势下营业执照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随着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相应精简,了解商事主体基本信息的渠道不再主要依赖营业执照,而是通过查询商事主体公示信息的方式,符合现代经济社会信息化发展的趋势。

三是有助于强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监管和部门监管。营业执照作为商事主体的资格凭证,具有重要的对外宣示性功能,是商事登记改革的重要载体。改革后营业执照不再记载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等,有利于引导商事主体自主经营、诚信经营,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同时,在营业执照上设置“重要提示”栏,有利于改革的平稳衔接,引导市场交易各方通过开放的信息平台查询商事主体有关信息,强化社会监管和职能部门的监管。同时,改革体现了商事登记改革的理念,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商事登记的实质。

二、为什么在深圳、珠海进行营业执照样式的改革?

根据《若干规定》和《登记条例》,商事登记改革后,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与之前发生了较大变化。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由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制定。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商事登记改革,在充分征求我省商事登记改革试点地区意见的基础上,广东省工商局向国家工商总局报送了《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提出依据特区立法先行在深圳、珠海市试行改革后的营业执照。2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批复》,原则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在深圳市、珠海市试行改革后的营业执照。

三、改革后的营业执照是什么样的?

改革后的营业执照分为四大类:

一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适用于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记载:名称、企业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

二是《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记载:名称、企业类型、经营场所、投资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或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为投资人,合伙企业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成立日期。

三是《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适用于分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公司分公司。记载:名称、企业类型、经营场所、负责人、成立日期。

四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适用于个体工商户。记载: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者、成立日期。

改革后的营业执照均设置“重要提示”栏,显示商事主体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信息查询(包括出资情况、营业期限、许可审批项目、年报及其他监管信息等事项的查询)等重要提示内容。

改革后的营业执照样式附后。

四、改革后的营业执照是怎么个换发程序?

《若干规定》、《登记条例》均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一年内,本地区的商事主体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换领商事主体营业执照。除主动申请外,商事主体在办理各类变更登记业务及年检时,可一并办理新营业执照的换发。

五、为什么保留3类营业执照、登记证样式不变?

主要是从这些主体、组织类型的特殊性考虑,保留现有样式不变。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分支机构)。因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这种主体较为特殊,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较大区别。二是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该机构此前一直核发的是《登记证》,且不从事经营活动,仅从事联络业务。三是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是一种企业联合体,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对其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考虑到上述三类主体的特殊性,因此均不列入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的范畴。

六、改革营业执照后,企业使用新版营业执照在其他地区会不会出现一些障碍?

商事登记改革仍然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特别是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样式改革在深圳、珠海先行先试,会存在与全国其他地区不同步的问题。基于此,我们做了如下努力:

一是在改革后的营业执照设计上,尽量与原营业执照保持相同的痕迹。如在显著图像标识上,营业执照的正上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同时,营业执照右下方统一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制”字样。

二是在营业执照的真伪辨别上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改革后的营业执照采用防伪底纹设计,编制防伪条形码。营业执照左下方统一设置“重要提示”栏,显示商事主体信息查询的方式方法,社会可以通过相应的网址查询。

三是尽可能加强对营业执照改革的宣传。国家工商总局下发《批复》,并将改革后的营业执照样式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省局在全省工商系统转发总局《批复》及新版营业执照。并且,利用多种渠道加强对营业执照改革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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