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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横琴新区工商年报通知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横琴新区辖区内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向我局报送2016年度报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主体

年度报告的主体为:2016年12月31日前在横琴新区辖区内登记注册,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未注销、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年度报告时间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及公示的途径和方式

企业应当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或者登录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红盾网“企业年度报告”,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系统所列内容完整填报、提交年度报告后,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即完成,无需再提交书式材料。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公示系统网上报送或到横琴新区工商局对外办事窗口提交纸质年度报告。

公示主体发现其公示年度报告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2017年6月30日前及时更正,更正前后的信息记录同时公示。

 

四、履行信息公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未按照本公告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或公示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情节严重的,将由工商部门依照《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

公示主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首次提交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已在工商登记时备案联络员的,由该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式系统填报。工商登记时尚未备案联络员的,应当先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操作联络员备案(建议公司信息公示联络员一般为在我局备案的公司秘书)。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在规定的时间向我局提交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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