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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水路客运发展若干规定

时间:2023-06-09   作者:珠海明日商务  【原创】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改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下称“合作区”)对外的水路客运条件,不断加强水上公共交通网络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合作区水路客运发展需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航线范围

  本规定所指水路客运航线包括海岛客运航线和城际水路客运航线,由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确认,统一由客运码头对外售票。

  海岛客运航线指合作区往返珠海市各海岛的固定水路客运公共服务班轮航线,城际水路客运航线指合作区往返珠海市外其他城市的固定水路客运公共服务班轮航线。

  旅游性质的客运包船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航班补贴

  为保障现有航班维持运营,鼓励船运公司开通合作区往返粤港澳大湾区内其他城市的航班,对船运公司经营的往返合作区的固定航班予以如下适当补贴:

  (一)新增合作区往返粤港澳大湾区内其他城市的客运航线,予以如下三年适当鼓励补贴:

  单程运距在30海里(含)以上,60海里以内的,首年度6000元/航次(往返按一个航次计算,下同),第二年度5000元/航次,第三年度4000元/航次。单程运距在60海里(含)以上的,首年度9000元/航次,第二年度7500元/航次,第三年度6000元/航次。

  (二)合作区往返珠海市海岛的航线补贴标准如下:

  1.淡季(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固定航班按平均海里数定额补贴每个航班。单程运距15海里(含)以下的按5000元/航次(往返按一个航次计算,下同)标准补贴,单程运距15海里以上,30海里(含)以下的按6000元/航次标准补贴。

  2.旺季(5月1日-10月31日)各等级航线按照淡季补贴标准的30%进行补贴。

第四条  航班补贴要求

  纳入补贴的固定航班须由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结合航班客流、码头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确认。政策期限内各承运船公司必须保证航班正常营运,不得无故随意停航,因疫情防控、极端天气等特殊情况确须停航的,各承运船公司需及时向合作区主管部门报备。

  承运船公司因运力规模减少或其他原因无法承运的,鼓励其他符合经营资格的船运公司根据市场化条件自行申请开通合作区往返粤港澳大湾区内各城市的航班,向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报备审批通过后,可享受以上补贴。

第五条    特定群体票价补贴

  通过合作区内客运码头往返珠海市各海岛,澳门及珠海市户籍居民按现行客运全票7折优惠,不限次数,优惠差额由合作区财政承担补贴。

  通过合作区内客运码头出发至粤港澳大湾区内其他城市(不含珠海市),所有乘客按现行全票9折优惠,不限次数,优惠差额由合作区财政承担补贴。

  各客运码头必须落实乘客实名制相关要求,建立具备识别内地、澳门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法定证件的网络售票系统。此项补贴以客运码头的补贴船票出售数据为依据,由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审核,补贴资金发放至码头运营单位统筹分配。

  补贴期间出现恶意抬价等行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有权取消纳入补贴范围内的船票。

第六条  票价调整

  船运企业需建立科学的票价调整机制,结合客流及成本等因素,对享受补助的航班合理制定或调整乘客客运票价。船运企业对享受补助的航班票价进行调整,须提前书面告知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制定或调整客运票价应按规定提前15日向社会公布。

  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应加强对票价的监管,并对违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条  客运码头运营补贴标准

  为鼓励码头提供高品质服务,保障游客市民出行安全,吸引合作区外旅客到合作区旅游消费,对码头运营单位的旅客服务管理进行如下适当补贴:

  (一)补贴年度内码头运营盈利,不予以补贴;

  (二)补贴年度内码头运营亏损,按照入港客流进行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码头运营亏损:从珠海市各海岛通过水路客运方式抵达合作区,按照10元/人次的给予标准补贴;从其他城市的港口码头通过水路客运方式抵达合作区,按照20元/人次的给予标准补贴。

第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及审核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由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合作区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管理和监督。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申报。合作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核及批复。

  专项资金由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进行审核分配,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拨付,负责资金使用安全、日常监管、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

第九条  补贴时间及方式

  补贴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采取事后补贴方式,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审核确认,原则上当年度的补贴于次年度一次性支付。

第十条  不予扶持情况

  在合作区及珠海市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资金不予扶持:

  (一)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合作区、珠海市或粤港澳大湾区内其他城市同类财政性专项资金补贴;

  (二)补贴年度内被中国信用网、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等两家公共信用机构披露,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

第十一条  审核结果公示

  合作区将审核结果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补贴单位名称及补贴金额等,公示期10个工作日。

  公示期结束后未有异议的,由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拨付相应补贴资金。

  如有异议,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异议属实的,取消企业补贴资格;异议不属实或与申请补贴资金事项无关的,维持企业补贴资格。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

  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对于以涉密等理由拒绝核查(包括拒绝提供相关资料)、谎报、瞒报及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企业,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应取消其补贴资格,如已发放相关补贴资金,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将予以追回,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补贴申请。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申报单位应自觉接受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合作区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三条  跟进补贴实效

  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会同合作区财政部门密切跟踪阶段性财政补贴实施效果,切实发挥好政策的正向引导作用,推动合作区内船运企业不断增加航线数量。

  船运企业要从保障合作区水路客运大局出发,真正将补贴资金用于提升航线服务能力,弥补航线运行亏损。坚决杜绝为争取补贴资金随意调整航线、恶意低价竞争甚至骗补等行为,不得将补贴资金用于建设项目等与合作区水路航线无关的支出。船运企业收到补贴资金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附则

  本规定自2023年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由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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