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商事登记之公司资本登记制度及有关要求
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至三十条要求,公司的资本登记要求为:
1、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只登记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不登记实收资本。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由章程约定。章程约定的出资方式应当是货币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股东须按照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由公司及其股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章程约定缴纳出资后,公司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记载出资人姓名或名称、出资金额及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内容。
4、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就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金额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实收资本备案。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实收资本备案时,应当提交验资证明,对股东缴付实收资本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符合备案条件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出具实收资本备案通知书。
5、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