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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商事登记之哪些人不得担任公司秘书?

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要求,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秘书:

1、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监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4、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公司秘书在任职期间有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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