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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市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滞后问题,支持和促进外贸出口,实现全年外贸出口预期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贴息对象为:在我市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出口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且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第三条  外贸企业申请贷款贴息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上;

(二)在20121120121231期间,以其应收而未收的出口退税单作为贷款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并于20121120121231期间支付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利息。

第四条  企业申请贷款贴息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按规定填写《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贴息申报表》和《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贴息申请明细表》各一式三份(见附件)

(二)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利息支付清单(加盖银行公章)

(四)银行贷款通知书原件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七)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第五条  凡办理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业务的各出口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财政将对企业实际支付的质押贷款利息按一定比例给予贴息,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2012年年贷款贴息分两次办理,即20121031日前申请办理201211630的贷款贴息,2013年1月30日前申请办理2012711231的贷款贴息。

第七条  出口退税贷款贴息率最高不超过银行同期同档的贷款利率,贴息期限每笔贷款最长不超过一年,对借款单位逾期不归还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科工贸信局进行申报,市科工贸信局初审并会市财政局意见后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拨付资金。

第九条  出口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条  市科工贸信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享受贴息资金的出口企业,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享受贴息的出口企业根据资金项目计划文件,向市科工贸信局提供请款报告,办理专项资金划拨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贴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章行为: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的;

(三)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

(四)其它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列举的违章行为的企业,市科工贸信局将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理:

(一)内部警告或通报批评;

(二)核减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贴息资金;

(三)停止并收回贴息资金;

(四)取消其申请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贴息资格;

(五)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工贸信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10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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