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扩大进口专项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省促进进口工作会议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平衡”的部署,积极扩大进口,优化进口结构,全面提升进口的综合效应,规范进口专项配套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2012-2014年在外贸发展资金中专项用于扩大进口的资金。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先进技术、设备进口,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进口信用保险等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科工贸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科工贸信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专家评审及项目管理、验收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核拨及监管,并与市科工贸信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符合公共财政支出导向及世贸组织相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事业单位:
(一)符合《珠海市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内容进口的技术、设备和原材料;
(二)当年新增进口额1亿美元以上企业;
(三)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以及外贸公共服务平台的项目;
(四)企业进口产品时参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保险;
(五)企业参加省外经贸厅、市科工贸信局组织的国际性商品采购活动;
(六)各区(功能区)、镇物流、进口商品展览、展示平台。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凡列入《珠海市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进口技术按核定进口额给予0.03元人民币/美元的补贴;资源性产品与消费品按核定进口额给予0.01元人民币/美元的补贴;其他产品按核定进口额给予0.02元人民币/美元的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联)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参照当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
(二)对当年新增进口额超过1亿美元(含1亿美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50万元人民币。
(三)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和省级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的适当给予资金奖励。对评为外贸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
(四)对进口参保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给予不超过保费额20%的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对参加广东省外经贸厅、市科工贸信局组织的专项境外采购活动的企业,可给予实际发生交通、食宿费用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次活动补贴人数不超过2人。
(六)各区在区内设立促进进口物流集散中心、进口商品展览、展示平台的,承办企业(商协会)可申请一次性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每项展览补贴总额最高为50万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珠海市登记注册;
(二)近三年来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等方面无违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的行为;
(三)申请进口产品补贴的企业(单位)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方。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以及申报说明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进口资金申请表;
(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五)进口产品的(必须为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产品),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联)》(复印件);按规定要通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后才能进口的产品还需提供国际招标中标通知书;
(六)进口技术的,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七)区内举办常年展,需提供与区政府签定的展览合同,以及展览情况介绍等;
(八)参加境外采购活动,需提供政府下发的活动通知及费用发票;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 申请单位按照要求,于规定申报时间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两份。
第十条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收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会市财政局意见后,将通过审核的项目在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会市财政局联合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财务处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以人民币计算并支付。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根据资金项目计划文件,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提供请款报告,办理专项资金划拔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须专款专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共同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检查监督,并对上年度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申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追回已核拨资金,取消其今后五年申请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