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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及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时间:2021-02-17   作者:珠海明日商务  【原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珠海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海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指的已缴税额,为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区级以上(含区级)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的补贴性所得。

第三条 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从两处以上取得第二条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

个人所得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数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条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按照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每年开展一次,上一个纳税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安排在次年的第三季度受理。

符合补贴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次年的补贴申请期限内补办申请,再次逾期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条 市科技创新局是境外高端人才认定和财政补贴受理、审核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境外紧缺人才认定和财政补贴受理、审核机构,市、区财政局是财政补贴资金安排、资金结算和资金监管机构,市税务局对申请人缴纳的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已缴税额等数据协助审核。

第六条 本办法的财政补贴由市、区按税收收入分成比例负担。

 

第二章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称申请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在珠海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含注册地在珠海的与我市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重大研发机构)任职、受雇,或在珠海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且在申请财政补贴的纳税年度累计在珠海工作满90天;

(三)在珠海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税额超过应纳税所得额15%;

(四)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申请人,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一)境外高端人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2.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的人才;

3.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4.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经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省自贸办、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及科技(外专)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

5.入选“珠海英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

6.入选珠海市宣传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领域人才项目及各区重点人才项目(已向市委组织部备案)的各类高端人才;

7.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科研机构、企业科研机构、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经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技术团队核心成员和高层管理人员;

8.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其他境外高端人才;

(二)境外紧缺人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9.在珠海重点发展产业企业(重点领域)、经珠海市(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经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就业创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技术技能骨干;

10.在珠海高等院校、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教授、副教授;

11.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B类)》的人才;

12.符合“珠海英才计划”四类人才条件的人才(珠海市产业青年优秀人才、全日制博士、博士后、珠海工匠、珠海首席技师、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等);

13.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其他境外紧缺人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申报时,申报个人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二)申报时,申报单位在异常经营名录内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三)3年内,申报个人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依法纳税、申报个人对所在单位3年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依法纳税、申请珠海(含横琴新区)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存在不诚信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四)申报时,申报个人在珠海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的;或申报个人对申报单位在珠海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五)申报时,申报个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申报个人对所在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第三章 人才认定及补贴发放程序

 

第十条 “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为珠海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财政补贴申请的网上受理平台。符合人才认定、财政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或本人可根据申报指南提示通过“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鼓励用人单位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财政补贴发放程序:

(一)发布申报指南。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创新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等部门编制申报指南,并于每年6月份前在以上部门官网及“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发布,明确申报时间、申报对象、申报条件、应提交的资料、申报认定程序等内容。

(二)提交申请。申请人(用人单位)按申报指南要求于每年7月1日~8月15日在“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上传提供相关申请(证明)材料。

(三)人才审核。市科技创新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和具体标准,进行人才审核。完成审核后,将拟认定的人才名单提交市税务、市场监管、公安、法院等部门进行协助审核。

(四)人才公示。拟认定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才,按规定程序公示5个工作日。

(五)人才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创新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用人单位和申请人查验申请资料原件,并将珠海市境外高端和紧缺人才名单报送市税务局协助审核。

(六)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审核。市税务局收到人才认定名单后,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渠道提供拟补贴人才在珠海市缴纳的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已缴税额等数据。市科技创新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税务局提供的数据进行对碰审核,核算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金额。

(七) 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发放。对经审核无异议的,市科技创新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形成正式财政补贴方案,市财政局根据补贴发放方案将市级负担的财政补贴转移支付各区,各区在收到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后,连同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一并拨付至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申请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珠海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与在珠海设立的企业、机构工作关系等证明文件及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和扣缴义务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发现申报人有违法违规、虚报申报等行为,经查实后,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对已经取得财政补贴资金的,对财政补贴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人,由相关部门将有关情况提交珠海市个人和企业信用征信机构,并取消该申报人3年内人才资格认定和申请财政补贴的资格。

为申请人出具虚假任职证明函或服务证明函的单位,一经查实而且该单位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审核机关可拒绝同一单位对该申请人或其他申请人作出的证明函。情节严重的,公示其个案。

第十五条 参与珠海市境外高端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的相关政府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及时受理和审核,按照规定发放补贴并接受社会监督。不按本办法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自觉接受市财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创新局、市税务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对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上述部门可以在已发放补贴后的三个年度内对补贴个案进行抽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需要配合并提供补充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在同一时间段内,已享受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政策的申请人,不再重复享受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等市、区同类性质政策待遇。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创新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省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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