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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扶优扶强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6-04-15   作者:珠海明日商务  【原创】       阅读

第一条 为加快“三高一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发挥产业扶持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贴息资金在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

第三条 贴息资金坚持扶优扶强,扶持对象包括:

(一)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承担单位。

(二)属于科工贸信领域的市“三高一特”百家重点培育企业。

(三)市“十强”民营企业、市重点培育民营企业和属于科工贸信领域的市“三高一特”百家重点培育民营企业。

(四)市政府研究决定重点扶持的企业。

第四条 贴息资金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对扶持范围内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一定补贴。

第五条 申请贴息资金补贴的银行贷款应是从中国境内银行(含外资银行)取得的,贷款期限在半年以上(含半年),且贷款资金用于本市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或项目实施。

第六条 企业获得的贴息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应发生利息额的50%。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点扶持企业的贴息比例最高可提高至80%。年度扶优扶强贴息总额不超过当年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总额,贴息资金不足时,按贴息总额上限统一下调贴息比例。

企业同一笔贷款获国家、省和市贴息资金扶持金额累计应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总额。

同一企业,每年获市本级贴息资金扶持应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每年获市本级产业资金扶持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市科工贸信局每年发布贴息资金的申报通知。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提交贴息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贴息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贷款的基本情况,包括贷款卡号、贷款银行、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性质、贷款用途等;

(三)贷款及利息支付的相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贷款拨款凭证复印件、利息支付清单复印件、通过人民银行贷款查询系统打印的企业贷款记录等(复印件均需查验原件);

(四)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企业出具的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及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书;

(六)该企业同一笔贷款获得国家、省、市贷款贴息扶持资金计划下达文件或相关情况;

(七)其它申报材料。

第九条 市科工贸信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申请贴息的贷款利息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条 市科工贸信局根据专项审计报告和本年度贴息资金总额,确定拟贴息扶持的企业名单和贴息额度,并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满,由市科工贸信局、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科工贸信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贴息通知,并由市科工贸信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应当按照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及时调整账务,可作冲减企业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收回已拨付的贴息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违规企业将列入不诚信名单,3年内取消申请各级产业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十三条 市科工贸信局会同市财政局逐步建立和完善贴息资金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工贸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政策执行期暂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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