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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6-04-15   作者:珠海明日商务  【原创】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市科技创新体系,鼓励企业、大学和行业协会等社会机构共同参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平台开放,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的、经市科工贸信局确认、面向我市重点产业开展开放性技术研发、法定资质检测的机构。公共平台可以是独立法人,也可以依托高校、企业和行业协会等机构设立。

第三条  珠海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金是指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资助公共平台发展的扶持资金。资金来源在市本级产业扶持资金中安排,重点支持属于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产业领域,为我市战略新兴产业、“三高一特”产业发展提供公共研发和检测服务的技术平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类型的公共平台:

第一类 我市引进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分支机构、重大产业研发平台和依托高校建设的市公共实验室。

第二类 由市产业主管部门主导设立、依托高校或行业协会建设和管理、以企业化模式独立运作的产业技术与服务平台。

第三类 企业或行业协会自发组建,经过市科工贸信局确认,以企业化模式独立运作、面向我市行业开放的技术服务平台。

第五条  市科工贸信局对公共平台的投入、服务、效益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对公共平台给予资助。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本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平台的条件建设、公共服务和科技研发。根据平台的服务方式和类别,采用资助和补贴相结合的方式:

(一)对以检测服务为主的公共平台原则上根据其服务绩效给予事后补贴。对公共平台开展法定资质检测和技术服务,按其上一年度开展服务收费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为50万元。

(二)由市本级财政性资金资助建设的公共平台,经充分论证后,对其科研与检测仪器、大型工具软件的升级购置与维护等条件建设,可事前给予一定额度支持。

(三)新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分支机构,经充分论证后,对其科研与检测仪器、大型工具软件等条件建设,可事前给予一定额度支持。

(四)以研发为主的公共平台联合企业开展科技项目研发,可给予事前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每个公共平台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对非独立法人的公共平台资助经费可以划拨至项目合作单位。

第七条  事前资助经费的使用参照国家、省、市有关科技项目经费使用规定。事后补贴资金由公共平台自行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   申请、评价与审批

第八条  市科工贸信局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我市产业发展需要,每年制订和发布申报指南,确定资助平台的重点和范围,受理公共平台评价与资助申请。

第九条  “公共平台”根据指南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市科工贸信局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提交相关资料,包括《珠海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评价申请表》、平台服务能力和相关资质证明、工作总结报告、开放服务情况等。所报项目无论立项与否,申报资料均不退还。

第十条  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客观真实,且不得将相同或类似的项目在同级财政的各类专项资金中重复申报。一经发现,取消其当年的申报资格,并列入不诚信名单,今后三年内不接受其申报市级财政支持项目。

第十一条  市科工贸信局对申请的“公共平台”进行资格确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申报要求或者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市科工贸信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科技中介机构组织专家,根据公共平台的定位和服务方式进行分类,并开展评价。评价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由专家对平台的组织管理、设施设备、团队建设,以及为产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成效、科研项目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三条  根据专家评分,确定公共平台的考核等级(A、B、C、D四个等级)。其中:

(一)平台基础条件雄厚、运行管理规范、服务能力和成效突出的评价为A级。以研发为主的公共平台最多可支持不超过3个研发项目(每项不超过50万元);以检测服务为主的公共平台,按其上一年度开展服务收费3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为50万元。

(二)平台基础条件较完善、运行管理较规范、服务能力和成效较好的评价为B级,以研发为主的公共平台最多可支持不超过2个研发项目(每项不超过50万元);以检测服务为主的公共平台,按其上一年度开展服务收费25%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为40万元。

(三)具备一定基础条件、运行管理基本规范、有一定服务能力和成效的评价为C级,以研发为主的公共平台最多可支持不超过1个研发项目(每项不超过50万元);以检测服务为主的公共平台,按其上一年度开展服务收费2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为30万元。

(四)平台的基础条件不齐全、运行管理制度不完备、缺乏服务能力和成效的评价为D级,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  拟资助的公共平台和项目名单在市科工贸信局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公示结束后,市科工贸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运行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平台收到扶持资金后,应按国家规定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公共平台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对所使用的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财经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以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开展法定检测或技术服务给予的事后补贴资金,由公共平台自行统筹安排使用。公共平台收到项目资金计划通知后,凭资金计划通知及请款报告到市科工贸信局办理请款手续,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划拨到公共平台。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事前资助项目,由市科工贸信局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项目目标责任和成果验收指标。

第十九条  事前资助项目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项目责任单位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条  事前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期限进行项目验收(结题),需延期的要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市科工贸信局、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相关行政、事业单位或公共服务机构对公共平台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项目责任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如有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市科工贸信局与市财政局有权追回已拨付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分支机构的引进,参照《关于印发珠海市引进和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扶持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10]166号)规定给予支持。对重大产业研发平台的引进建设,按“一事一议”方式,由市科工贸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报市政府批准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工贸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政策执行期暂定5年。原相关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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