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促进企业增资扩产若干措施
第一条 本措施所称的增资扩产,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投产超过1年的工业企业,增加投资或扩大生产规模。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符合产业政策、符合园区产业规划,新增生产设备投资不低于500万元且增加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单位产值能耗同比下降的企业。
第三条 增资扩产企业需新报建建筑物的,容积率超过1.0部分按规定免收楼面地价,建筑密度经规划部门批准可以超过35%的限制。
第四条 在增资扩产项目建设期间,优先保证项目的施工用电;项目建成后,适时增加企业生产用电负荷。
第五条 增资扩产企业对地方新增直接经济贡献(直接经济贡献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下同),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给予奖励。奖励数额按照该企业年度直接经济贡献比上一年度增加部分的30%核定。所在地为香洲区的企业,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香洲区分担。
第六条 增资扩产企业年度直接经济贡献增量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给予不超过5名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补助,补助数额按照上述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地方直接经济贡献的30%核定。
第七条 新增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增资扩产项目,优先纳入市“政银企”合作平台,协助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可按照技改贴息的规定给予贴息支持。
第八条 增资扩产项目达产前,企业为该项目招聘的员工可不纳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统计范围。
第九条 增资扩产企业适用本措施的,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企业所在地科工贸信部门受理申请和初审,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复核和资金拨付。企业须提供纳税证明和增加投资的证明。
第十条 任何企业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只能获得一次增资扩产奖励。
第十一条 企业获得增资扩产奖励最高金额为300万元。
第十二条 市、区用于企业增资扩产奖励金额不得超过本级财政预算所安排的专项资金金额。
第十三条 本措施有效期两年。此次修订适用于2013年度企业增资扩产。由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