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家禽经营市场改造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015)75号)的相关要求,为加快推动我市家禽批发市场及农贸市场活禽摊档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禽经营市场改造补贴资金是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由财政安排用于对我市家禽批发市场及农贸市场活禽摊档实施财政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贴对象
本资金管理办法的补贴对象为我市具备经营资质的家禽批发市场以及我市活禽经营限制区内具备改造条件的正规农贸市场和临时农贸市场。
第四条 补贴标准
(一)家禽批发市场改造升级补贴标准
我市家禽批发市场须按照《家禽批发市场验收评分表》(详见附件1)的相关要求在2015年6月20日前完成改造升级工作,改造验收通过后按照改造投入资金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6:4的比例支付。
我市家禽批发市场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的相关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配置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所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不予发放家禽经营市场改造补贴资金。
(二)农贸市场活禽摊档改造升级补贴标准
我市活禽经营限制区内具备改造条件的正规农贸市场和临时农贸市场,由属地各镇街负责按照《农贸市场活禽摊档验收评分表》(详见附件2)的相关标准督促市场经营管理方在2015年6月20日前完成活禽摊档的改造升级工作,验收通过后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方一次性补贴,具体项目和标准如下:
(1)档口拆改费:按改造实际投入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档补贴最高不超过9000元;
(2)冷藏设备配置费:按每档口实际购买冰柜及低温销售专柜购置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档补贴最高不超过11000元。
以上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6:4的比例支付。
(三)农贸市场活禽摊档经营引导补贴
建议各区对转营生鲜家禽满一定期限的原农贸市场活禽摊档经营户予以4000元经营引导补贴。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区自行制定并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
第五条 改造升级工作验收流程
家禽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方在完成相关改造工作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镇街提出验收申请,提交申请验收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验收申请报告;
(2)改造前后市场情况对比照片;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材料;
(4)项目结算清单(须提供相应发票);
(5)家禽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方还需提供房产证、施工平面图等佐证材料。
属地镇街收到农贸市场的验收申请后,应对验收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商务部门,由区商务部门进行复审后统一汇总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在收到区商务部门的验收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委托珠海市农副产品交易市场行业协会组织商务、农业、环保、卫计、食药监、工商、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由市商务局将验收结果(验收通过意见或整改建议,验收得分85分以上为验收通过)书面回复区商务部门。未通过验收的市场在整改完毕后需再次向区商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六条 资金拨付流程
家禽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活禽摊档改造升级投资方在改造工作通过验收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区级商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填写《珠海市家禽经营市场改造补贴资金申请书》和《珠海市家禽经营市场改造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3),并附市商务局出具的市场验收合格意见。区商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并出具审查意见,送市商务局审核。
市商务局受理审核各区商务部门上报的补贴申请,与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通知。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6:4的比例支付,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将承担的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区财政。家禽批发市场改造补贴资金统一由各区财政直接拨付给市场改造升级投资方;农贸市场活禽摊档改造升级补贴资金统一由各区财政划拨到各区商务局,由各区商务局与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方统一结算。
第七条 有效期
本办法有效期为自发文之日起1年。
第八条 其他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