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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照一码”对公司新设立登记的办理流程发生哪些变化?

答:自2015年9月1日起,本市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及自2015年11月1日起,本市新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依照工商部门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和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申请。工商登记部门统一受理并核发“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纳税人领取载有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也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部门所需相关信息补充采集和核对,经纳税人签章确认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补充信息采集”的纳税人报送资料包括:“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经办人身份证明”,此仅为原件查验,不需复印件。其他暂不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范围的纳税人,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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