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商事登记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中要求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有关单位履行商事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使用管理的相关职责,依法传送、公示相关信息。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公示相关信息。信息公示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商事登记业务范围、各类文书、材料清单及规范;
(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三)商事登记薄;
(四)商事主体年度报告提交情况;
(五)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
(六)商事主体受行政处罚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商事主体应当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 经营范围;
(二)经营场所地址;
(三)股东出资情况;
(四)章程内容;
(五)年度报告。
相关信息公示主体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时性负责。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将商事主体相关信息登记在商事登记簿中该商事主体项下并予以公示。申请公示的信息应当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所记载的信息,该信息应当与商事主体有关联。
利害关系人申请信息公示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信息公示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在商事登记簿予以公示。
利害关系人对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提交材料不真实、不合法导致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身承担。
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其公示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能够即时更正的,应当即时更正。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有关单位公示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要求更正。异议成立的,有关部门应当即时更正。不能即时更正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商事主体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向该商事主体提出异议,该商事主体应当及时处理。拒不处理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投诉、举报。异常名录未满三年的商事主体,在其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消失,依法接受处罚后,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删除,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经审查核实,符合恢复记载条件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的决定,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删除,重新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并在商事登记簿中注明曾经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曾经无法联系的情况。
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剔除名称错误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决定,将商事主体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商事主体对商事登记机关作出的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剔除名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及负有个人责任的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应当纳入不良信用监管。被剔除名称的商事主体及其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参与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的管理活动,建立和完善信用监管联合奖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