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公司秘书要求及有关规定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公司秘书。
公司秘书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法定代表人任免;一人有限公司的公司秘书由股东、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法定代表人任免,公司秘书的具体任免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秘书:
(一)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监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四)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公司秘书在任职期间有本条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其他规定:公司聘请公司秘书,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公司秘书备案的事项包括秘书姓名或者名称、身份情况、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免办法、职责。公司秘书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后的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备案。公司秘书备案事项,由商事登记机关公示。
公司秘书应当履行的职责:
1、负责在信息公示平台上提交公司应当公开的信息;
2、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查询。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行业。
年度报告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和理由在年度报告中列明并公示。超过期限的,商事主体不得再对其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