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企业职工医疗社保优惠政策落实!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珠海市政府同意,3月9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征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费阶段性减半征收、阶段性降费延长执行、疫情期间延续缴费和参保人待遇不受影响等政策规定。
通知要求,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针对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将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在恢复到阶段性降费前的费率基础上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不变。
符合减半征收的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以职工本人工资的4.75%按月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3.25%(含生育保险费用0.5%),个人缴纳1.5%;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以职工本人工资的1.5%按月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1.5%(含生育保险费用0.5%),个人不缴费。
由于疫情影响,为进一步帮助企业复工复产,该阶段性减征政策实施期限将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对于实施减半征收的用人单位,则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减征政策。
为支持用人单位应对疫情,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延期缴纳期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一同延期缴纳。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用的,相关部门会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调整,确保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延缴期间暂停划入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待足额缴纳医保费后,再补划入。此外,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补缴人员个人权益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