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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住宅小区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最新规定

时间:2019-03-11   作者:珠海明日商务  【原创】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已于今年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在住宅小区内开办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设置了严格的准入条件,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住宅小区内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一)经专有部分占住宅小区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住宿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三)涉及改变住宅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四)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的约定。  

        

住宅小区哪些属于经营性住宿服务?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第三十三条同时规定,所称经营性住宿服务,是指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住宅,开展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并有服务人员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活动。也就是说,当前住宅小区里的公寓、客栈、旅舍等都属于民宿。

 

住宅小区开办民宿须要办理什么手续?

  一是通过业主委员会或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在住宅小区开办民宿事项进行投票表决,经专有部分占住宅小区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按照《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将投票表决事项送交、公告。

  二是通过业主委员会或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向开办民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及本栋建筑物以外受到经营行为不利影响的其他业主征求意见,征求意见采用书面方式,并经全体同意。

  三是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批准改变住宅使用功能。 

  四是向辖区派出所提交以上三方面证明材料或批准文件,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安装使用“住宿登记治安管理系统”后方可开业。

 

住宅小区非法经营住宿服务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提供非法住宿服务的,属于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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