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外商投资公司分立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申请外商投资公司分立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一、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因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签署);外商独资企业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股东签署)。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原件1份)。
1、分立协议(原件1份),内容包括:
(1)分立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分立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3)分立形式;
(4)分立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含公司分公司及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5)分立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职工安置办法;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9)签约日期、地点;
(10)分立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
分立公告应当包括:
(1)分立各方的名称;
(2)分立形式;
(3)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4)现有公司债务的承继方案。
4、分立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6、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变更证明(存续公司提交、加盖公章)或注销证明(解散公司提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8、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9、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因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分立公告之日起 45日后。
二、因分立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分公司归属于新设公司的,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分支机构“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分立协议(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3、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章程(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4、因分立而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载明分立情况)(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载明分立情况)(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5、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7、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三、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持有的其他外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公司的,股权所在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商务部门的批复和人民政府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其中属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的只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其他属于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的企业按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执行。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其中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签署);外商独资企业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股东签署)。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投资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提交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与审批机关批准的应当一致。
5、分立协议(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6、因分立而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载明分立情况)(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载明分立情况)(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7、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9、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10、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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