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材料不能作为涉税案件的证据材料?

哪些材料不能作为涉税案件的证据材料?

答: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

  (六)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七)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八)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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