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根据课税年度内的应评税利润(即一个财政年度的净利润)而征收的。凡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团、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均需缴税,征税对象并无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的分别。因此,凡是香港公司,每年所必须要办理的重要事项之一便是向香港政府申报利得税。2004/2005年度香港政府规定有限公司的利得税率为净利润的16.5%,无限公司的利得税率为净利润的15%。若公司该年无经营或经营亏损以及海外盈利,则无需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