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合管理制度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合管理制度
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是法人时,多采用联合管理制。联合管理机构由中外合作各方各自选派代表组成,该机构为企业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依据合同和章程中规定的职权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即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把其参与合作项目的财产和物品等交给联合管理机构使用。联合管理机构的名称由企业自己确定,也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联合管理机构的成员由中外合作者各自委派,其职位发生空缺时,由委派一方指派继任人,同时,委派方可以随时撤换自己指派的代表。联合机构的议事规则由合作各方自己商定,议事的决定须由各方共同签字方能发生效力。对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须经合作各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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