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机关收到企业的简易注销申请后,应当作出哪些决定?

登记机关收到企业的简易注销申请后,应当作出哪些决定?

答: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决定,1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一是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登记。对于不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是准予简易注销登记。对于在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出具《核准简易注销登记通知书》。

三是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出具《不予简易注销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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