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服务提供者或港澳投资企业领取备案回执,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备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收到备案完成通知后,港澳服务提供者或港澳投资企业应向备案机构领取《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领取时需提交以下文件:
1.澳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港澳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香港服务提供者或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文件(复印件);
3.港澳投资企业的全体投资者(或港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设立申报表》,或港澳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变更申报表》;
4.全体投资者(或发起人)或港澳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5.港澳服务提供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授权委托书;
6.投资者、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
7.港澳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或修改协议,变更事项不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无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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