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进口食品收货人报检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横琴进口食品收货人报检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横琴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有关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横琴自贸区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2、相关批准文件,如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进口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产品(如生乳品等),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口保健食品及涉及保健功能的食品,应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3、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如乳品企业应提供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证书应当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书样本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查询。进口酒类报检应提供原产地证明。

4、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首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

5、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6、进口乳品安全卫生项目(包括致病菌、真菌毒素、污染物、重金属、非法添加物)不合格,再次进口时,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连续5批次未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再次进口时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和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7、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8、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当保证其进口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公布其进口乳品的种类、产地、品牌。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供境外出商或代理商以及境内收货人备案号,并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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